20130323

資訊人權貴ㄓ疑: 創用 CC 的常見誤解: 誰該使用 「非商業」 (non-commercial) 條款?

資訊人權貴ㄓ疑: 創用 CC 的常見誤解: 誰該使用 「非商業」 (non-commercial) 條款?: 發現很多朋友對 創用 CC 的 Non-Commercial (NC) 條款有誤解。 NC 的效果, 是 「保障自己將作品商業化的壟斷權」, 而不是 「讓更多人可以免費閱聽我的作品」。 如果您自己本身從來就不打算將作品商業化, 那麼建議不要在作品上加上 NC...

部落格資料引用授權方式的改變

我看了幾篇文章之後覺得應該讓部落格的資料使用上更有 "彈性", 雖然我很久沒有寫部落格, 但是有空還是會想把一些噗浪跟 google plus 寫過的東西整理到這邊來, 所以還是寫了這一篇部落格,

從 2013/3/23 開始, 這個部落格的引用授權改成 創用 CC 授權條款
本著作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-相同方式分享 3.0 Unported 授權條款授權.

影響我的文章資料列表:

創用CC授權條款中「非商業性」要素的反思 [轉貼紀錄文]

創用CC授權條款中「非商業性」要素的反思


教育部網站原文網址, 除另有註明 , 教育部創用CC資訊網站之內容皆採用創用CC 姓名標示-相同方式分享 台灣3.0版

雖然創用CC授權條款有六種授權條款,但一直以來「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-相同方式分享」都是最多國內教育資源採取的授權方式。一方面這是因為教育部在推廣創用CC之始,就選定「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-相同方式分享」作為主要釋出資源的授權條款,一方面也是大多的老師不太能夠接受教材未經同意被作為商業使用,而台灣的開放教育資源幾乎都是採用「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-相同方式分享」,因此很自然地會選擇這個最多人採用的創用CC授權條款。不過,近年來國外卻不乏檢討「非商業性」授權要素的聲音,其中一些意見頗值參考。大體而言,對「非商業性」授權要素的批評大概可以分為下面幾類:

一、定義不清

許多論者都認為「非商業性」定義不清楚,甚至在可見的未來也無法予以清晰的定義。[1]根據創用CC「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-相 同方式分享」的法律條款中的定義,非商業性指「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」從事重製、公開傳輸、改作等行為。這樣的說明看似明白,但在實際的案例中往往會有模糊地帶,特別是在數位經濟快速發展與變遷下,新的商業模式推陳出新,到底何種行為屬於商業性,何種行為屬於非商業性,往往每個人的理解會有出入。其結果是即使創作者對商業行為的認知較為寬鬆,但是使用者為了安全起見,很可能會採取較為嚴格的解釋。美國創用CC所作的調查,也顯示在問卷所提示大部份情境,使用者都比起創作者更容易把特定的使用行為認定具有商業性。[2]換言之,某些創作者心目中認定的非商業性的使用,可能會為一些謹慎的使用者認定為商業行為,從而放棄使用該資源,而這既不是創作者的初衷,也與創用CC授權原本旨在降低創作者與使用者的溝通成本的目的有違。

二、作用有限

創作者採取「非商業性」的授權要素的原因不外有二,保留商業使用的可能,以及避免作品不當的為人剝削。必須說明的是,未採取「非商業性」授權要素的創用CC授權著作,不代表創作人沒有其他藉這些著作賺取酬勞的方式,創作者仍然能夠透過演講、教學、評論、演唱會等間接方式獲取利潤。事實上,即使採取「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-相同方式分享」此種設有「非商業」限制的條款,創作者因為已經允許任何人自由透過網路散佈其著作,其獲取報酬的方式,勢必不是傳統的著作收費使用的模式,而是需要有另外加值但須付費的產品、服務或透過簡易的捐贈機制來實現。因此,有論者認為創作者若想要以傳統的商業模式獲利,應該選擇傳統的著作權契約或所有權利保留的宣告,若心繫開放資源或者要嘗試不同的商業模式,此時應該選擇寬鬆的創用CC授權條款,而不要選擇具有「非商業性」要素的創用CC授權條款;其認為這種折衷方式,對保留商業利用可能的助益有限,卻往往阻礙到創作者採用創用CC授權的目的。[3]

不過,比起商業性的可能,許多貢獻開放教育資源的老師,更關心的是剝削與公平的的問題。他們在意的可能是,其貢獻的開放教育資源,未經其同意被補習班或參考書業者拿去使用營利。就此一問題,也有論者認為「姓名標示-相同方式分享」的授權條款,可以達到大部分的防弊效果,又不會有「非商業性」的問題。[4]「相同方式分享」意味著改作原著作作品的人,就該衍生著作,也要用相同的授權方式和其他人分享。換言之,老師的教學素材如果採取「姓名標示-相同方式分享」的創用CC授權條款,出版商固然可以修改老師的著作,作為參考書的內容,但是卻必須要同樣用「姓名標示-相同方式分享」的方式釋出。也就是說參考書廠商必須對開放教育資源做出貢獻,才能改作這些原有的開放教育資源。而如果參考書商,因為商業考量,不願採取「姓名標示-相同方式分享」的授權方式釋出衍生著作,其仍然必須向老師取得額外的授權。

三、妨礙商業組織對開放資源的可能貢獻

「非商業性」的限制使得商業組織無法利用這些開放資源,但是商業組織對開放資源的散佈、累積其實會是很大的助力。以自由軟體社群的Linux作業系統核心為例,因為其採取的是類似於創用CC「姓名標示-相同方式分享」的「通用公共授權」(General Public Licenses),所以許多公司如谷歌、紅帽與IBM、亞馬遜都投入研發,這不僅使得Linux的作業核心廣及各個層次(Android智慧手機、大多數的網路主機、Kindle)等,也因為這些廠商的貢獻使得Linux更為安全、快速。相反地,採用「非商業性」授權要素的CC素材內容,相當程度限制了其應用範圍,而這也是為何加拿大的CBC電視後來捨創用CC授權的音樂,而仍以傳統授權的音樂為主的主要原因。[5]另外一個對應的例子是,IPAD上非常受歡迎的Fotopedia,此一APP就是主要以未採用「非商業性」授權要素的網路上的CC授權照片作為其內容。


省思與建議:

教育部近來希望推動產學合作,希望書商能夠將其部份、教科書、參考書內容或光碟素材等以創用CC授權的方式釋出。教育部的立意良好,因為許多老師的教學評量、設計的教案常常都是從這些內容衍生而來,或者需要用到其中的部份內容,但因為這些教科書著作與書商的資源本身沒有採用創用CC授權,使得老師們要將這些自己的素材以創用CC授權分享時,會遭遇到不少困難。姑且不論書商就這些著作有部份可能需要另外取得授權,才能以創用CC授權釋出,因此成本不低。教育部其實可以提供其他誘因,讓廠商更有動機去整合創用CC的資源。其中之一,就是考慮將教育部補助製作的開放教育資源,改採「姓名標示」或者「姓名標示-相同方式分享」,讓書商可以更方便採用這些資源,這不僅對開放資源的散佈也有幫助,也讓出版商有動機就其他自己製作的內容,採用創用CC授權以利整合。再者,教育部補助製作的開放教育資源,通常沒有商業性收費的規劃,所以其實不需以「非商業性」的條件來限制流通。


[1] See http://kefletcher.blogspot.com/2011/10/why-not-nc-non-commercial.html, last visited 2011/11/25.
[2] Defining “Noncommercial”: A Study of How The Online Population Understands “Noncommercial Use”, available at http://wiki.creativecommons.org/Defining_Noncommercial
[3] See createdigitalmusic.com/2010/10/cbc-dumps-creative-commons-non-commercial-licensing-to-blame/, last visited 2011/11/25. [4] See freedomdefined.org/Licenses/NC, last visited 2011/11/25.
[5] See createdigitalmusic.com/2010/10/cbc-dumps-creative-commons-non-commercial-licensing-to-blame/, last visited 2011/11/25.